深圳市富润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深圳市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2民初1236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国沅,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6栋4K。
法定代表人:陈新国。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证据不足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计123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叶久万
人民陪审员  周正海
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殷璇
书记员肖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