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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深圳市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722民初2210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国沅,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6栋4K。
主要负责人:陈新国。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国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公司连带赔偿***树木受损折价经济损失136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6日,**驾驶粤BS××××重型货车、湘H××××挂车,沿319国道从常德市往益阳市方向行驶。当日10时30分,**驾车直行行驶至汉寿县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旁的树木与案外人孙传红的住宅,造成车辆受损及***所拥有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汉寿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查:**驾驶的机动车辆系***公司所有。***的树木及其所住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草皮绿化经司法鉴定损失分别是8900元、4700元。后***多次找**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损失至今未得到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公司均未作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各一份,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达到***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2.***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予以采信;3.***提交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一份,能够证明***所有的树木估价8900元,予以采信;4.***提交的权益转让书一份,因该权益转让未在本案诉讼前通知**、***公司,故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证据无法达到***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20年9月16日,**驾驶***公司所有的粤BS××××重型货车、湘H××××挂车,沿319国道从常德市往益阳市方向行驶。当日10时30分,行驶至汉寿县路段直行时,由于雨天路滑且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旁的树木与孙传红的住宅,造成车辆受损及孙传红住宅、树木、井、案外人易达成家的树木、井、户主***家的树木、蔺家山村部绿化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4307224202000029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2月30日,湖南德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湘德源(2020)评鉴字第012号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2021年7月29日,湖南德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湘德源(2020)评鉴字第012号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补充说明,鉴定意见为:因交通事故造成***树木损失费为8900元,蔺家山村村部的草皮绿化带损失费为4700元。2021年8月2日,汉寿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蔺家山村委会)出具权益转让书,将蔺家山村委会损失的赔偿权益转让给***,但未将权益转让书的具体内容通知给**、***公司。至今**、***公司对***未予赔偿。
另查明:***的损失为,树木损失费8900元。蔺家山村民委员会将其损失4700元的债权转让给***,但未通知**、***公司,该转让对债务人即**、***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公司未提交已投保交强险的相关依据,***通过查询也无法知晓该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应视为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造成损害,应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责任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投保义务人和债权人承担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之后,不足部分也应全部由投保义务人(车辆所有权人)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需按照本次交通事故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的所有损失应由**、***公司连带赔偿。**、***公司除连带赔偿交强险限额范围损失外,对交强险限额范围不足部分还需连带赔偿,理由如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需要查明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在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之间内部关系的存在属于事实查明的范畴,受害者仅需要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即可,如果因为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权人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而让受害者证明内部关系的存在,其本质是对受害者证明责任的加重。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本质是救济法,应以救济私权为出发点和归宿点来适用法律,因此在本案中应首先考虑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因为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权人拒不到庭而无法查清使用人与所有权人的内部关系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再次,机动车所有权人是***公司,机动车驾驶人是**,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受害者所受损害能够得到及时救济。若***公司与**之间系雇佣关系,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若***公司与**之间系租赁、借用等关系,事后也可就内部关系另案起诉向**主张相关权利,如**系履职行为,事后也可另案起诉向***公司主张相关权利。虽然机动车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的内部关系无法查明,但在侵权事实明确的情况下,**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符合立法本意。综上所述,**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无法查明并不影响**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9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负担50元,**、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久万
审 判 员  罗绍初
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旷博升
书 记 员  肖 娴
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