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3781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4K。
法定代表人:陈新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广东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185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诉成都仓到店仓储配送有限公司、天露智慧(成都)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天露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93民初1214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天露公司向上诉人支付相关费用。该份调解书生效后,上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天露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0元,股东未实缴。天露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其股东享有的期限利益,应加速到期。陈顺庆、程春明、上海丹露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天露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另外,上海丹露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顺庆、程春明分别将其持有天露公司3%、1.5%、0.5%的股权转让予柏小柱。2019年2月26日,程春明将其持有天露公司9.5%的股权转让予陈顺庆。各方转让股权时均未履行出资义务。柏小柱明知陈顺庆、上海丹露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程春明未履行出资义务仍受让股权,应在受让股权范围内对上述股东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顺庆明知程春明未履行出资义务仍受让股权,应在受让股权范围内对程春明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上诉人的诉请事由,可以认定深圳市龙华区为侵权结果发生地。龙华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1852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