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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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1767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6栋4K。
法定代表人:陈新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广东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梓儒,广东鹏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华德路6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森。
原告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诉讼保全费740元由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君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刁梅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