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润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18523号
起诉人: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8542X0。
法定代表人:陈新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广东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茜,广东鹏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收到起诉人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陈顺庆、上海丹露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程春明、柏小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诉称,起诉人诉成都仓到店仓储配送有限公司、天露智慧(成都)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天露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93民初1214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天露公司向起诉人支付相关费用。该份调解书生效后,起诉人于2021年3月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经核查天露公司的工商内档,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0元,股东未实缴。天露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其股东享有的期限利益,应加速到期。陈顺庆、程春明、上海丹露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天露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另外,2017年12月27日,上海丹露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顺庆、程春明分别将其持有天露公司3%、1.5%、0.5%的股权转让予柏小柱。2019年2月26日,程春明将其持有天露公司9.5%的股权转让予陈顺庆。各方转让股权时均未履行出资义务。柏小柱明知陈顺庆、上海丹露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程春明未履行出资义务仍受让股权,应在受让股权范围内对上述股东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顺庆明知程春明未履行出资义务仍受让股权,应在受让股权范围内对程春明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四被起诉人支付欠款人民币323710.29元;2、四被起诉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323710.2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13日为人民币29263.41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起诉人陈顺庆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桐庐县,被起诉人上海丹露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被起诉人程春明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桐庐县,被起诉人柏小柱的住所地为重庆市开州区,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    玲
审判员 江    涛
审判员 刘  洪  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  佩  丽
书记员 陈燕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