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润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民初501号
原告: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6栋4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8542X0。
法定代表人:陈新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广东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茜,广东鹏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程春明,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柏小柱,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上海丹露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69号2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98741895G。
法定代表人:彭勇。
原告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春明、柏小柱、上海丹露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12日立案。原告唐绪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志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