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润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村民委员会、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22民初684号

原告: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胡家冲组。

法定代表人:孙和军,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安,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深圳市富润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6栋4K。

法定代表人:陈新国。

原告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告**、深圳市富润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润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安、被告富润德公司的法蒂代表人陈新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富润德公司连带赔偿村委会房屋、绿化草皮折价的经济损失32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6日,**驾驶粤BS××××重型货车、湘H××××挂车,沿319国道从常德市往益阳市方向行驶。当日10时30分,**驾车直行行驶至汉寿县××镇××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旁的树木与案外人孙传红的住宅,造成车辆受损及村委会草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汉寿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查:**驾驶的机动车辆系富润德公司所有。村委会草皮经司法鉴定损失是4700元。后村委会多次找**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损失至今未得到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未作答辩。

富润德公司辩称:公司已经赔偿给案外人戴明勇,村委会的损失应该属于戴明勇的损失范畴。

村委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村委会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村委会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各一份,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达到村委会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2.村委会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予以采信;3.村委会提交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一份,能够证明村委会草皮、绿化球损失未4700元,予以采信;4.村委会提交的

(2021)湘0722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20年9月16日,**驾驶富润德公司所有的粤BS××××重型货车、湘H××××挂车,沿319国道从常德市往益阳市方向行驶。当日10时30分,行驶至汉寿县××镇××村路段直行时,由于雨天路滑且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旁的树木与案外人孙传红的住宅,造成车辆受损及蔺家山村部绿化带受损和案外人孙传红住宅、树木、井、案外人易达成家的树木、井、户主戴明勇家的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汉寿县××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4307224202000029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2月30日,湖南德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湘德源(2020)评鉴字第012号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2021年7月29日,湖南德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湘德源(2020)评鉴字第012号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补充说明,鉴定意见为:因交通事故造成蔺家山村村部的草皮绿化带损失费为4700元。至今仅富润德公司支付了1500元赔偿款,剩余损失未予赔偿。

另查明,案外人戴明勇就其损失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由**、富润德公司连带赔偿戴明勇各项经济损失8900元,该案现已生效。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造成损害,应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责任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投保义务人和债权人承担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之后,不足部分也应全部由投保义务人(车辆所有权人)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需按照本次交通事故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同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案外人损失系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富润德公司虽到庭参加诉讼,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与其公司的具体法律关系,故本案中村委会的所有损失亦应参照同系列案由**、富润德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村委会总损失系4700元,其已获得赔偿1500元,故**、深圳市富润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尚应赔偿村委会各项损失3200元。**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市富润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各项经济损失3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深圳市富润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淑珍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旷博升

书 记 员 戴志鹏

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