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执224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2月5日生,住北京市。
被执行人上海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5日依据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9]第544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给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工资41801.14元。
现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3日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相同内容,本院已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娄 嬿
审 判 员 杨平彦
审 判 员 董幼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蔡海默
书 记 员 朱 屏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