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05执319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鑫方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温征鹏、北京惠众一生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14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63万元,违约金50万元及律师费24,000元,案件受理费2,52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以上事实,由调查材料、当事人申请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沪0105执46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蒋 萍
审判员 吴沁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