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8415号之二
原告:利川市硒沁连黄连花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硒沁茶业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建南镇大道角村5组(新房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2UP04A。
法定代表人:赵英才。
被告:***,生于1989年11月22日,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上海鑫方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迅通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四村122号18栋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687365750G。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卓越益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顾问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90678552K。
法定代表人:李江,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8年12月15日,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吴国华,男,生于1969年2月18日,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硒沁茶业公司诉被告中寿同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吴国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二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鄂2802民初84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二被告不服裁定,向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鄂28民辖终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1年11月17日,中寿同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对公司债务作出处理的情况下登记注销。原告硒沁茶业公司申请追加中寿同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占40%股权)、方迅通信公司(占30%股权)、卓越顾问公司(占20%股权)、***(占10%股权)为被告,本院经审查决定变更被告中寿同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方迅通信公司、卓越顾问公司、***。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1)鄂2802民初84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对被告***、上海鑫方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越益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吴国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元予以冻结。2022年6月28日,原告硒沁茶业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市硒沁连黄连花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均由原告利川市硒沁连黄连花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广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香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