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终90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北京长信港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2号楼9层9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敖汉旗鑫瑞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长信万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K963116(A)。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北京长信万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2号楼909A。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长信港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长信万林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5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长信港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长信港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长信港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为70元,由北京长信港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