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6财保128号
申请人:巴州众合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祁晓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申请人巴州众合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8800006071113银行账户内人民币30,000元,并以自己所有的×××号大众牌黑色小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巴州众合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损害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8800006071113银行账户内人民币30,000元;
二、查封×××号大众牌黑色小轿车一辆。
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巴州众合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单晨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