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双盛石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双盛石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才、山东玉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5执1627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双盛石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阜山镇小涝泊村北约750米路西。

被执行人:**才,男,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山东玉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刘家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双盛石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才、山东玉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9)鲁0685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山东玉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才付给原告招远市双盛石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8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1233元,由被告山东玉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才承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2020年10月17日、2020年11月12日两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0年11月13日对被执行人**才、山东玉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2020年11月18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孙福建

审判员  邱清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