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天民初字第04068号
原告***,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长山,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梅园路田心新村****。
法定代表人刘作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妙琼,女,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员员,女,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石红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嘉、熊纪高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涵担任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长生,被告玉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妙琼、陈员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3日,原告经谢正凡介绍正式进入被告长沙分公司从事清洁工作,约定工作时间为:7:30分至15:30分,月休四天,月工资1300元。2013年3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调入到尾气污染严重,环境燥热且没有提供任何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的地下车库进行清洁工作。到同年7月,工作时间变为8:30分至22:30分,月休四天,月工资2800元。2015年,原告被查处患有高血压后,被被告辞退回家休养。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8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91307.8元;5、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000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高温补贴1350元;7、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造成的养老保险损失16800元。
被告玉皇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判决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延时加班工资,2012年7月3日至2015年5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3、原告要求支付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其身心健康造成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4、原告要求支付2012年、2013年、2014年高温补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5、由于原告年龄已高,工作期限只有3个月22天,没有达到领取养老保险的标准,被告也向原告进行了说明,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造成的养老保险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日,***经谢正凡介绍进入玉皇公司长沙悦方IDMALL项目从事清洁工作。工作时间从7:30分—15:30分(一个班),工作内容为走廊及楼梯间卫生清洁,每月休息4天,工资标准为1300元每月。2013年开始,工资标准为1400元每月。2013年3月开始,工作内容为地下车库卫生清洁。2013年7月1日,工作时间从8:30分—22:10分(二个班),每月休息4天,工资标准为2800元每月。
2013年1月2日,玉皇公司(甲方)与***(乙方)补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从事保洁员工作,工作地点为公司所服务区域。乙方保证在公司所服务的区域内服从安排和调动。二、本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3日至2012年10月24日止。三甲方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小时工作制。乙方每周正常工作时数为42小时,超出国家规定的每周工作标准工作时数2小时,属于固定加班时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本合同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乙方不得自行决定加班或者单当面主张加班时数,若加班时数未经甲方核准视为无效。四、乙方的标准工资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乙方在职期间当地工资标准上调,则乙方的标准工资相应上调。乙方的工资总额由标准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加班工资组成。甲方每月25-30日为发薪日(节假日顺延)……七、因甲方属劳务服务性企业,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客户单位的要求和客户的变更,重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工作后期因***被查出患有高血压,在玉皇公司的要求下,2015年5月1日,***辞职。双方遂产生矛盾,2015年9月11月,***就与玉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事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日,作出长劳人仲不字(2015)第2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另查明,2012年7月-2013年6月期间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60元/月;2013年12月-2014年11月期间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65元/月;2015年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390元/月。
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折及流水明细,证人谢正凡、龙再进的证言,考勤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申诉书、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2年7月3日至2012年10月24日期间,原告***在被告玉皇公司从事清洁工作,且玉皇公司与其补签了劳动合同;2012年10月25日(原告***年满60周岁)至2015年5月1日期间,原告***仍在被告玉皇公司从事清洁工作,虽玉皇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系农村户口,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其与玉皇公司之间仍成立劳动关系。被告玉皇公司与原告***在2012年10月25日至2015年5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认定原告***与被告玉皇公司之间自2013年10月25日起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08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原告***被查出患有高血压后,被告玉皇公司要求原告***回家休养,原告***遂于2015年5月2日之后再未到被告玉皇公司长沙悦方IDMALL项目工作,应视为被告玉皇公司已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该行为已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被告玉皇公司应向***支付赔偿金16800元(3个月×2800元/月×2),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原告***与被告玉皇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看,原告***的工资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总额由标准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加班工资组成。原告***的工作时间前期为工作时间从7:30分—15:30分(一个班)工资标准为1400元每月;后期为8:30分—22:10分(二个班),工资标准为2800元每月,每月休息4天。从2012年10月25日起,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工资发放及工作时间均与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相同,应视为原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最低工资表)和加班工资组成,及超过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均应视为加班工资,二年多时间以来,原告李爱媛对被告玉皇公司向其应支付加班工资的部分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玉皇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的标准、金额予以认可。现***诉请要求玉皇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的工作地点前期为走廊及楼梯间,后期为地下车库,不属于湖南省领取高温津贴“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的范围内,故对原告要求支付高温补贴的损失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存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造成的养老保险损失168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只有缴纳养老保险满十五年的,采纳领取基本养老金,现原告***入职被告玉皇公司时即将达到退休年龄,且其之前未购买养老保险,即使单位为其按月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其亦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同时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因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造成的养老保险损失的证据,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6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红星
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
人民陪审员  陈 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