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终14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户籍住址**川省达县。
委托代理人:李昌彬,系罗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作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妙琼,身份证住址广**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司员工。
上诉人***与上诉人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皇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7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玉皇公司应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以及***离职原因的认定问题。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主张玉皇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落款处的签名并非是其本人所签,但未就此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玉皇公司已举证证明与***签订了劳动合同,***主张玉皇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玉皇公司提交了有***签名的每月考勤表,***对上述考勤表签名的真实性予以否认,但未就此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且***亦未能就其主张每天上两个班次、每天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过7个小时的事实进行充分有效的举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玉皇公司存在拖欠加班工资的行为,本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离职原因认定问题。玉皇公司主张***事假返回后对其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因***对岗位不满,工作到2016年1月11日之后就未来公司上班,属于自动离职。***则主张其虽不想调离岗位,但仍可以去新的岗位工作,玉皇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通知其已被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本案中,***主张系玉皇公司违法将其辞退,而玉皇公司则主张是***自动离职,但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在获得证据的能力方面较劳动者更占优势。本案玉皇公司主张系***自动离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照公平原则,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玉皇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及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与上诉人玉皇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映  清
审 判 员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延彰(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