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40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楷,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梅园路田心新村四栋106房。
法定代表人:刘作异,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玉皇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4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玉皇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未签合同的赔偿金。(二)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合同或考勤表成立的举证责任。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的规定,本院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进行审查。
关于玉皇公司是否拖欠***加班工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玉皇公司提交了有***签名的每月考勤表,该司已经完成了其举证责任。***对上述考勤表签名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应就其反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未向原审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亦未提供其他相反的证据推翻上述考勤表的证明力。此外,***亦未能就其主张每天上两个班次、每天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过7个小时的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故一、二审法院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由,认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玉皇公司存在拖欠加班工资的行为,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至于本案其他的问题,***为此提出的再审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其在上诉时基本已经提出过,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故本院综合全案,认可一、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问题的分析认定,对***申请再审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秦 旺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