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3执1296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梅园路田心新村四栋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66501Y。法定代表人刘作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4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538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于2018年9月19日自动履行15519元,扣除执行费131元,余款转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6)粤03民终14954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1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03民终14954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青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