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4民初2457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北环大道**梅林通业大厦南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66501Y。
法定代表人:熊斯嘉,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霞,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及被告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刘贵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9月26日至2018年8月6日工作日加班费4759元;2.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9月26日至2018年8月6日休息日加班费4857元;3.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9月26日至2018年8月6日节假日加班费7288元。
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劳务协议,期限为2013年9月10日至2017年9月9日,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加班费。
被告当庭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双方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劳务协议,原告主张2009年9月26日至2018年8月6日工作日、休息日及节假日加班费,已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2.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8月6日,原告没有向被告提供任何劳务,原告关于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8月6日工作日、休息日及节假日加班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3.双方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保洁服务,被告每月支付劳务费1600元,若原告对劳务费的构成及总额有异议,应在当月发薪日后的7日内向被告书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原告在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玉皇清洁公司员工登记表内容显示,原告试工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原告在该表上予以签名确认。
2013年9月10日,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签订劳务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保洁服务,期限为2013年9月10日至2017年9月9日,甲方每月25-30日支付乙方上月劳务费1600元。
原告就赔偿金等争议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9月26日至2018年8月6日工作日加班费4759元、休息日加班费4857元及节假日加班费7288元等。仲裁委2018年9月14日作出深劳人仲案[2018]8317号仲裁裁决,认为,员工登记表载明原告的试工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原告主张2009年9月26日至2010年12月19日工作日、休息日及节假日加班费加班费,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2010年12月20日至2013年9月9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在此期间存在加班事实,且该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2013年9月10日至2018年8月6日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该期间加班费不属于劳动争议,原告应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该裁决也已生效
之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为了主张加班费,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照片共4页。
庭审中,双方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存续至2017年10月20日。
本院认为,原告签名确认的玉皇清洁公司员工登记表显示原告试工时间是2010年12月20日,故原告主张2009年9月26日至2010年12月19日工作日、休息日及节假日加班费加班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0年12月20日至2013年9月9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该期间的加班费不属于本案劳务合同纠纷处理的范围。2013年9月10日至2018年8月6日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该期间的加班费,仅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照片,上述证据仅4页,内容非常少,并没有详细列明原告主张的加班时间,且原告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加班时间,故原告主张2013年9月10日至2018年8月6日工作日、休息日及节假日加班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玉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港澳台和涉外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  吕珍兰
人民陪审员  徐鲁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小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