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5509号
申请人: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四路2号2幢4-5楼。
法定代表人:朱坚磊,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1-7层、10-15层、19-21层、艮园小区17幢101室、艮园小区17幢1单元201室。
负责人:朱俞震。
被申请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楠竹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宋卫武。
申请人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8995.2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保函担保(保险单号:PZDM202233010000000348,保险金额:978995.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899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