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知民初395号
原告:天津中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坻经济开发区九园工业园(C区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8639901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罗威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前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9704527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州市品创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天津中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罗威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中阀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中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天津中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