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知民初394号
原告:天津中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坻经济开发区九园工业园(C区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8639901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罗威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前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9704527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廊坊向翔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魏乡后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CGCC4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州市品创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天津中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罗威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向翔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中阀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中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中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