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31155号
原告:天津中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坻经济开发区九园工业园(C区四号)。
法定代表人:洪秋完,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35号院北楼3层316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东。
原告天津中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中阀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中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中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天津中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 明
人 民 陪 审 员 靳艺红
人 民 陪 审 员 李孟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