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某某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9民初12259号 原告: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庆路1号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文化创意产业园4栋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5968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172437元及利息(以1724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从202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事实 被告向原告采购通风设备,原告供货后,被告未付清货款。2021年7月28日,原、被告对账后,被告签名确认实际欠款172437元,承诺分别在8月31日前付100000元,其余欠款在10月31日前付清。因被告未付款,原告诉至本院。 裁判理由及结果 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724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24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4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24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保全费140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25元、保全费1407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25元、保全费140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  瑞  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  渺  渺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