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9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庆路1号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文化创意产业园4栋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59683U。
法定代表人钟文军。
被执行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枫溪区前进村潮汕公路前进路段工业区(潮州市枫溪洲园美术彩瓷厂)第五层厂房4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MA53BHA09G。
负责人姚弟池。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缚火龙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9诉前调369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71871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主动自愿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胡克辉
执行员  程 维
执行员  高林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