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执8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精益达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草山岭南路万科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镇原县**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城关镇中街21号政府前楼22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南精益达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原县**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667616.00元,执行中已实现标的480271.36元。执行中,通过车辆、房屋、银行等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