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81执保2578号
神木市浩鹰物资机电修理厂:
申请人神木市浩鹰物资机电修理厂与被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66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神木市浩鹰物资机电修理厂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名下1204996元范围内的财产依法予以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在银行系统、网络资金的财产依法予以查询。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3)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依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