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

某某、陕西合阳鑫宇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4民初3093号之一 原告:陕西合阳鑫宇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XXXXXXXXXXXXX,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合阳鑫宇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合阳鑫宇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合阳鑫宇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合阳鑫宇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6元,减半收取2653元,由原告陕西合阳鑫宇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强亚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