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4民初3093号之一
原告:陕西合阳鑫宇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XXXXXXXXXXXXX,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合阳鑫宇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合阳鑫宇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合阳鑫宇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合阳鑫宇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6元,减半收取2653元,由原告陕西合阳鑫宇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强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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