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2755号
原告:***,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EE康城东区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93835296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律师。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EE康城东区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5365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