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

某某、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2755号 原告:***,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EE康城东区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93835296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律师。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EE康城东区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5365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