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闽0122执1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广电网络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东方新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敖江镇云坝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广电网络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闽0122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1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东方新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8000元及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651元、执行费2270元(预估)。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2025年2月1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福建东方新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相关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4年12月20日以(2024)闽0122执保68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东方新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粗芦岛龙沙村联合路135号丽水蓝湾小区1幢201单元、202单元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并于2025年2月28日裁定拍卖,但上述房产经2次拍卖、1次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抵债,致该财产无法处置。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将被执行人福建东方新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间,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5年8月13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东方新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经拍卖、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抵债,致该财产无法处置。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