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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有限公司;周宁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周某甲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925民初1297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宁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公司)与被告周宁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某公司立即向福建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204718.5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204718.5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9月19日,违约金为80454.37元);二、判令某公司立即向福建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质保金9166.5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9166.5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9月19日,违约金352.91元);三、判令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过程中,福建某公司向本院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某公司立即向福建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204718.5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204718.5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7日起按2022年7月7日一年期LPR标准的4倍自2023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7日,福建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周某乙珑悦观邸项目通信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BGYSZHT-021)。合同约定,福建某公司负责周某乙珑悦观邸项目的通信工程建设,某公司依约应向福建某公司支付工程款305550元;违约责任约定若某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应付未付工程款或逾期支付工程款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福建某公司按约向某公司开具合同工程款等额发票,某公司收到发票后,仅支付第一期工程款。现福建某公司已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整体工程于2023年7月6日经验收合格并开通有线电视信号正式投入使用,且至今已过质保期,但某公司却至今没有向福建某公司支付第二、三期工程款及质保金等款项,共计213885元,福建某公司多次向某公司催讨欠款,但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款项。综上,某公司不予支付通信工程建设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已严重侵害了福建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福建某公司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款尾款213885元未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福建某公司诉请的工程款本金及违约金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合同第四条第2点“乙方无法在上述付款期限内提供相应的发票的,甲方有权顺延支付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目前福建某公司还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也未向某公司申请付款。截至目前,合同付款条件还不成就。在本金未达付款条件的情况下,福建某公司诉请违约金、利息更无事实依据。假若某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福建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亦远高于其实际损失,应调低其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综上,福建某公司各项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特请求直接驳回其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7月7日,发包人(甲方)某公司与承包人(乙方)福建某公司签订《周某乙珑悦观邸项目通信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包括: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周某乙珑悦观邸项目通信工程。2.工程地点:周某甲县狮城镇仙风大道与虎岗西路交汇处宁某周某甲项目。3.工程范围:(1)周某乙住宅包括高层1号楼至12号楼、合院13号楼至23号楼、商业、公共建筑(包括会所、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学校、宿舍等),具体以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为准,详见附件1《施工图纸清单》……5.质保期:2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用户重新装修造成损坏不属于保修期范围)……第三条计价方式。1.双方同意周某乙用地红线范围以内的住宅通信工程按以下第(1)方式定价,所定价格含税金及附加税费。(1)住宅、商业、公共建筑350元/户,其中住宅为799户、商业58户、幼儿园6户、社区配套用房10户,共873户,通信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305550元(含税金及附加税费)……第四条工程款支付。1.本合同工程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叁拾万伍仟伍佰伍拾元(小写:¥305550元),其中不含增值税。工程造价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零叁佰贰拾壹元壹角(小写:¥280321.10元),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贰佰贰拾捌元玖角(小写:¥25228.90元)。本合同工程款支付分期如下:第一期工程款:甲方发出进场施工通知书,且双方确认乙方已进场施工之日起20天内,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30%即人民币:玖万壹仟陆佰陆拾伍元整(小写:¥91665元)给乙方。第二期工程款:经双方现场签证确认工程完成80%后20天内,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45%即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肆佰玖拾柒元伍某(小写:¥137497.5元)给乙方。甲方完成非现金支付,视为甲方向乙方完成了相应的款项支付。第三期工程款: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信号开通条件后20天内,甲方在扣除已付的工程款及工程总价款3%的质保金后,支付总工程款的22%即人民币:陆万柒仟贰佰贰拾壹元整(小写:¥67221元)给乙方。质保金:质保期届满后,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扣除的3%质保金给乙方。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要求调整施工范围或分期施工,则按实际施工范围重新审定预算,定价原则与本合同的定价原则一致,工程款支付方式与本合同一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调整后的工程范围、工期、合同金额,并在施工图中标注实际施工范围。2.发票开具要求。(1)乙方为一般纳税人,适用本条款:乙方应在每期付款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业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涉及建筑服务,则发票的备注栏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乙方无法在上述付款期限内提供相应的发票的,甲方有权顺延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质保金发票与结算发票一并开取,质保金款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收取竣工结算价款时,应按合同要求提供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不支付……第七条工程验收。1.按施工图纸、设计更改通知、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为据。2.全网分初步验收、试运行和最终验收,验收单位为甲方、乙方和宁德市三网共建办……第十条违约责任……4.甲方无故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应付未付工程款或逾期支付工程款的1‰支付违约金,且工期相应顺延,直至甲方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同意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放弃应是书面明示的。5.乙方擅自分包、转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合同总造价10%的违约金并返还甲方已支付但尚未完成建设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款。 2023年7月6日,宁德市某签发《关于通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准予接入公网的通知》称,根据《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136号])的要求,委托福建省某宁德站对某公司提交的周某乙通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开展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并已通过审核,准予接入公众电信网络。 2023年7月13日,销售方福建某公司向购买方某公司开具213885元发票,某公司同日签收该发票。 上述事实有工商公示信息登记表、周某乙珑悦观邸项目通信工程施工合同、关于通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准予接入公网的通知、建筑业统一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福建某公司与某公司已经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福建某公司已经按约履行合同,某公司应按约支付工程款。本案争议焦点为逾期付款损失问题,由于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乙方收取竣工结算价款时,应按合同要求提供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不支付”,故案涉工程款的付款时间应为福建某公司初次开具并交付全额发票的时间(即2023年7月13日),又因某公司主张案涉违约金标准过高于理有据,则本院酌情认定逾期付款损失应以未付工程款204718.5元为基数,按2023年7月13日一年期LPR标准的4倍(即年利率3.55×4%=14.2)自2023年7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福建某公司主张质保金9166.5元应在2025年7月15日支付符合合同约定,则本院酌情认定质保金逾期付款利息应以9166.5元为基数,按2025年7月15日一年期LPR标准的4倍(即年利率3×4%=12)自2025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福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宁县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工程款20471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471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标准自2023年7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周宁县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质保金9166.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16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标准自2025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720元,减半收取计2860元,由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周宁县某有限公司负担2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注一: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对案件受理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附注二: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