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8民初1451号
原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雄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城县城关镇永贵北大街16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市大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站路北消防大队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90年9月11日出生,现住雄县。
原告**诉被告河北雄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市大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催交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