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8民初2405号
原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雄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容城县城关镇永贵北大街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9MA0CNBJT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大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北站路北消防大队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O7RFQ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原告**诉被告河北雄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任丘市大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