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勘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华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3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华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学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徐州华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4)**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04)**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雷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单 鑫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