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22执2309号
申请人:徐州华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徐州市中学街**。
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203001364188440。
被执行人: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沛县***
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136867236。
徐州华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04)**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华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徐州华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淑云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