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21民初420号
申请人***,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申请人中维建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8栋405、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67804736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中维建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维建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3128.4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的保险单号为PZPP21430100900000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维建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312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