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轩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继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50号杏花国际广场A-办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491827。 法定代表人:许业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北、莲花路西尚泽时代广场A5幢办2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QFY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合肥继群商贸有限公司与***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2021)皖0103财保76号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申请人合肥继群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继群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