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3民初2564号
原告:**连,女,1974年4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芒市。
被告:**会,男,1973年3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芒市。
被告:***,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芒市。
被告:***,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芒市。
被告:***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澜沧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环城路3幢101室盛达餐馆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8MA6P9UPM02。
负责人:**。
被告:***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北、莲花路西尚泽时代广场A5幢办2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QFY74。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连与被告***、**会、***、***、***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澜沧分公司、***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连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计277元,由原告**连负担(未付),于收到裁定书之日一次性交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