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125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阜阳市指南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钢材大市场3#区B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E93J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北、莲花路西尚泽时代广场A5幢办2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QFY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镇龙门市场中段111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WBH663X。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阜阳市指南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阜阳市指南针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阜阳市指南针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阳市指南针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