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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指南针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1251号 原告:阜阳市指南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钢材大市场3#区B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E93J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北、莲花路西尚泽时代广场A5幢2504室,统一社会信用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镇龙门市场中段111户-1,统一社会信用码91341226MA2WBH663X。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阜阳市指南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阳市指南针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指南针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指南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阜阳市指南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