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沣河水上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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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6执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干德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沣河水上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余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陕0116民初163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沣河水上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959280元,并以19592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支付违约金391856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647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622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因账户余额较少,未采取扣划措施;本院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证券;经去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信息,工商档案显示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安市长安区XX镇XX园大门向西100米;经本院到该住所地进行调查,该公司已搬离住所地,去向不明;经本院执行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沣河水上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恒轩
审  判  员       李晓军
审  判  员       郝海荣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