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民初2335号
原告(反诉被告):数字天网(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七贤园10号3单元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0QC80595。
法定代表人:孙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艳,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合水口社区建设西路120号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6397E。
法定代表人:干德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晓,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数字天网(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崔洪梅
人民陪审员 杜莲环
人民陪审员 杨春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