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梦幻王国水上游乐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干德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梦幻王国水上游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梦幻王国水上游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初141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75000元、违约金262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18.5元、执行费139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银行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暂无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经本院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税务、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可供执行;本院调取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亦无财产信息可供执行。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梦幻王国水上游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松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限制其高消费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轩
审判员  苗卫平
审判员  郝海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