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碑民催字第00011号
申请人:丹东亿阳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工业园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丹东亿阳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44750,金额10万元,出票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西安市灞桥区刘村空心砖厂,付款行为建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0日,到期日为2015年2月20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丹东亿阳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丹东亿阳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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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