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亿阳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丹东亿阳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丹东圣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6执31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亿阳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新华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吕笃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军峰,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圣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1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亿阳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圣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丹东圣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士伟
审 判 员  尚洪飞
代理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