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几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泉州兰台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泉州市几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1391号

原告:泉州兰台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软件园研发启动区8楼3层第315-31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85305159C。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信,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鹏,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几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软件园研发启动区7#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0000M3G03。

法定代表人:苏世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泉州兰台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台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几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几米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

兰台公司诉称,兰台公司(甲方)与几米公司(乙方)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几米信息科技档案管理系统项目技术合同》,约定兰台公司向几米公司付款,由几米公司开发档案管理系统,约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系统验收。上述合同签订后,兰台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几米公司支付30,000元,2017年7月10支付30,000元,但是几米公司没有在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双方又于2018年5月28日达成了《技术合同书补充协议》,兰台公司又于2018年6月1日向几米公司支付30,000元,几米公司仍未能完成合同约定交付的软件。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兰台公司、几米公司签订的《几米信息科技档案管理系统项目技术合同》及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的《技术合同书补充协议》;二、判令几米公司立即向兰台公司退还90,000元款项,并承担每日按项目造价(120000元)1%的违约金;三、本案的诉讼费由几米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兰台公司提交的《几米信息科技档案管理系统项目技术合同》,合同第九条约定,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裁决。该约定不违反民诉法第三十四条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同意指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根据兰台公司在诉状中主张的事实和提交的《几米信息科技档案管理系统项目技术合同》可知,本案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的范围。由于涉案合同的甲方兰台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属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俊鸿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张东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第五条同意指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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