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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229民初867号 原告: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后湖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原告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利息自2024年2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因资金紧张,欲从原告处借款,双方于2023年2月3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本合同为无息借款,原告不向被告收取利息。如被告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被告指定账户汇入借款本金30万元,但在约定期限内被告未能偿还上述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准所求。 ***、***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某某公司作为出借人(乙方)与被告***、***作为借款人(甲方)于2023年2月3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条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2人)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于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交付款项。本合同借款期限为自2023年2月3日至2024年1月31日止。第二条1、本合同为无息借款合同,乙方不向甲方收取利息。如甲方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甲方为共同借款方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的本息汇入该账号。开户行:承德银行唐山玉田支行开户名: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账号:5012********。3、甲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开户名:钳猛账号:6212********。第三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其他内容略)。原告在合同尾部盖章确认,二被告分别签字确认。2023年2月28日,原告某某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指定的收款人账户汇入借款本金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承德银行网上银行业务专用凭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将借款交予二被告,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二被告亦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主张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全部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共计797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7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