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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川航空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某某航空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民初70号
原告:四川新川航空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永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艳,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航空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川航空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航空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新川航空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364元,由原告四川新川航空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黄诗珩
审判员  李 斌
审判员  曾方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