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民初70号
原告:四川新川航空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永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艳,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航空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川航空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航空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新川航空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364元,由原告四川新川航空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黄诗珩
审判员 李 斌
审判员 曾方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