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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某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66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2766号二期20幢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8PR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新区乌衣工业园兴隆路4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PBNH3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月,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皖1103民初665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2022年3月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