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4民初6366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6元,减半收取29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樊  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