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5411号
原告:***,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7元减半收取167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彧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