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5411号 原告:***,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7元减半收取167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彧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